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
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地级市所辖城区不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此项审批由地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具备一类汽车维修的开业条件,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1-201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三)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拟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书》;
(三)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及设备等涉及安全的产品应提交交通产品认证证书);
(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具体包括: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安全操作规程);
(七)维修管理制度(副本);
(八)环境保护措施;
(九)企业法人代表(外地人口需提供居住证)、许可申请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订成册。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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