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满足公路工程技术要求;
(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拟在南宁市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行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申请行驶的路线;
2、安全保障措施;
3、申请人身份证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依据:《关于正式下达我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6]86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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