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路施工许可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满足公路行车视线安全;
(二)不造成对公路标志的混淆和误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在南宁市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建设项目批文(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2、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
3、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4、安全保障措施;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7、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依据:《关于正式下达我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6]86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许可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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