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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许可——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6-01-27 10:57   来源:members28365-365   作者:members28365-365
 

涉路施工许可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是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9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12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二)建设工程设计论证可行;

(三)工程施工单位具有公路施工资质;

(四)建设工程对公路影响的技术论证可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在南宁市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建设项目批文(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2、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

3、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4、安全保障措施;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7、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依据:《关于正式下达我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6]86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及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交通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交通窗口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和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

交通窗口业务主办审查(时限0.5个工作日)

 

交通窗口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时限0.5个工作日)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

交通业务审批会议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审批决定(时限2个工作日)

 

交通窗口制作决定文件(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


附件2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为该项目实际的业主单位或所有人,施工单位不能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住址及

邮编

×××

法人代表

×××

申请人

联系方式

(办公室或联系人手机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申请事项及内容

申请事项:在公路线名、具体的公路桩号进行(实施的具体项目)的作业

内容:(所实施的项目涉及公路技术规范的具体情况扼要介绍)

申请时间

 

即项目存续的时间,明确到月份,如临时为2年的,即“2010  月到2012   月”。如属永久性设施,为“永久”。

申请材料目录

根据项目操作规范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按顺序填写材料名称

申请日期

      

(以交窗口受理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如为单位盖章即可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它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是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9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12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二)建设工程设计论证可行;

(三)工程施工单位具有公路施工资质;

(四)建设工程对公路影响的技术论证可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在南宁市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建设项目批文(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2、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

3、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4、安全保障措施;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6、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

7、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

依据:《关于正式下达我市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南价费[2006]86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16  3217667  3211991

投诉电话:0771-322123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附件2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为该项目实际的业主单位或所有人,施工单位不能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住址及

邮编

×××

法人代表

×××

申请人

联系方式

(办公室或联系人手机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申请事项及内容

申请事项:在公路线名、具体的公路桩号进行(实施的具体项目)的作业

内容:(所实施的项目涉及公路技术规范的具体情况扼要介绍)

申请时间

 

即项目存续的时间,明确到月份,如临时为2年的,即“2010  月到2012   月”。如属永久性设施,为“永久”。

申请材料目录

根据项目操作规范要求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按顺序填写材料名称

申请日期

      

(以交窗口受理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如为单位盖章即可

           

注:1.本申请书由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免费提供.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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